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07〕40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学院中等职业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保证国家、省及市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中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结合本市和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已被我院正式招收录取“五年一贯制”专科的前三年中职阶段在校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通过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方式完成。
第四条 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各系部(或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为组长,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辅导员)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设置为“一般困难”(A档)、“困难”( B 档)和“特殊困难”(C档)三档。
第八条 每学年开学初,组织学生对家庭经济及在校消费等情况开展问卷调查,问卷调查人数至少占在校生人数的10%。各系部(或学院)要认真分析问卷调查相关数据,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分析报告和问卷调查在系部存档备查,分析报告电子版需报送学院资助管理中心。
第九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校全日制学生;
(二)品行端正,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团结友善;
(三)学习勤奋努力,能正常完成学业。
(一)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二)父母务农无其它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三)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困难学生”:
(一)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二)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三)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一)未脱贫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二)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或幼儿);
(三)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幼儿);
(四)经县级及以上总工会认定的特困城镇家庭子女;
(五)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六)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重病,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七)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救助对象;
(八)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生活奢侈浪费,有高档消费行为者;
(二)经常自费出外旅游且消费较高者;
(三)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者;
(四)擅自在外租住民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五)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消费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六)学生(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七)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按照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部)认定工作组、班级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五条 学院在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时,应同时发放《山东省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放《山东省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六条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应如实填写《山东省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的居委会(村委会)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对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复核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山东省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七条 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集《山东省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组织申请认定的学生填写《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签署《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并负责收集农村建档立卡、城乡低保、特困救助供养、特困城镇家庭、孤残、烈士子女以及长期患重病、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
第十八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对照《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分值表》中的认定指标综合评分,参照量化分值、本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档次,综合考虑学生在校期间节俭状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评议,确定各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次,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各系部(或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系部(或学院)认定工作组根据班级认定评议结果,统筹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综合地区差异等因素,在征求班级评议小组意见后,可对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系部(或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提交学校审核。
第二十条 学院认定小组结合地区差异等因素,在征求系部(或学院)认定小组意见后,可对各系部(或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
第二十一条 系部(或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本系部(或学院)内公示,注意公示内容及格式,必须尊重学生及其家庭的隐私。如师生、群众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协调相应班级和系部(或学院)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部(或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抽查《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山东省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将审核结果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向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报送被确认的《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汇总表》、《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统计表》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报告。相关材料并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二十三条 每学年新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和已经认定的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复核工作同步进行。学院要组织不低于30%的原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复核,复核工作与认定工作程序相同,复核工作要保留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各级认定工作机构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严格工作程序,杜绝弄虚作假。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第二十五条 学院接到对困难认定工作的投诉,要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院督导和纪检办公室要切实介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学生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2019年5月29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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