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生源质量,保障招生工作合法、规范、公平、有序地进行,实现招生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以及《山东铝业职业学院章程》,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山东铝业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山东铝业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招生工作内容
第四条 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结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制定学校招生制度文件和宣传方案。
第五条 严格执行招生制度和工作规范,保持招生制度的相对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
第六条 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及有色金属行业的需要和政策规定,考虑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以及人才培养的长远发展,从有利于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优化优质教学资源配置的角度,编制年度招生计划。
第七条 做好全校各专业(大类)招生结构调配,努力使招生计划在专业、区域等结构分布上更加科学合理,使生源总质量不断优化。
第八条 坚持真实、客观,以诚取信,注重方法创新,讲求工作实效,做好招生宣传工作。
第九条 招生办和各学院(系或部)及相关部门编辑并及时更新招生简章、宣传画册等招生宣传材料。
第三章 录取工作规范
第十条 招生录取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地方及学校的各项政策,坚持以统一文化考试成绩为基本录取依据,保证录取工作的公正和公平。
第十一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录取工作纪律,熟练掌握互联网远程录取的有关技术,熟悉学校专业设置、招生制度等有关情况,认真细致做好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特批和办理特批录取,不得利用职权要求违规录取考生。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生源情况和宣传口径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具体比例。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及录取原则等,一学校当年公布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十四条 切实加强纪律检查和监督,纪委应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监督、执行、问责。
第四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深入实施高考“阳光工程”,规范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到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试资格、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公开。
第十六条 招生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
(一)廉洁奉公,严以律己,秉公办事,依法招生,坚决抵制不正之风。
(二)敬业爱岗,忠于职守,办事规范,高效务实,及时完成工作任务。
(三)加强业务学习,开展调查研究,探求工作规律,创新工作方法,全面提高招生工作管理水平。
(四)不借工作和职务之便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不参加考生家长安排的各种活动,不接受礼物和宴请。
第十七条 严肃招生工作纪律,严格落实高等学校招生责任追究办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违反工作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招生信息“十公开”
(一)招生政策公开;
(二)高校招生资格公开;
(三)高校招生章程公开;
(四)高校招生计划公开;
(五)考生资格公开;
(六)录取程序公开;
(七)录取结果公开;
(八)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
(九)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
(十)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公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招生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