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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铝业职业学院对外合作管理办法

来源: 山东铝业职业学院时间: 2024-09-25

山东铝业职业学院对外合作管理办法

对外合作是学院在“汇聚社会力量、开放式办学”理念和“一手抓教育、一手抓创效”的运营模式的规划指引下,广集社会力量和优质办学资源,改革创新、聚焦教育和培训主业,为实现学院高质量发展奠定基础。对外合作是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促进学院专业教学、科研、社会服务能力、师资队伍质量全面提升,招生就业良性循环,加快“全国领军式职业院校”建设早日实现。

、对外合作的原则、涵盖范围

(一)对外合作必须坚持为服务主业“教育和培训”能力提升为首要目标的原则;坚持“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
    (二)对外合作是指学院与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专业和课程建设、师资共建、实习实训、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服务、社会培训与服务、校园服务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

二、对外合作的管理和工作流程

为了加强学院对外合作的统筹管理,成立学院对外合作领导小组。

长:杜树宇

副组长:贾永臣、王磊、杨志伟、周焕启、李波、张华钢

员:孟利军、孔爱娟、张新媛、郝雷、王国庆、王民、商延辉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院系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对外合作办学处,具体负责合作项目的统筹、监管、操作等工作。

(一)管控模式

1、对外合作采用项目管理的模式,对外合作无论大小,必须采用项目管理的管控模式要求;

2、对外合作发起主体是学院的业务管理处室或教学部门院、系、部。对外合作的管理部门是学院对外合作办学处。

3、对外合作项目务必适应学院的发展要求,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信用等级(A级以上)和较高的合作诚信度,在同行业中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

(二)工作流程(运行机制)

1、项目审批

学院对外合作项目实行审批制度。各院系(部门)在与合作方充分考察磋商的基础上,确定合作事宜,上报学院,经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1)立项

拟开展对外合作项目的各二级学院、系、处室需向对外合作办学处申请,办理立项手续,形成合作协议书,明确合作内容。

2)审查

对外合作办学处联合学院教务处、实训就业中心、学生处、财务处、后勤处、招生办公室、人事处、督导审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合作项目进行初审、论证,并形成初审意见。初审的主要内容包括:合作企业资质、企业社会信誉、企业主营业务参与合作项目的能力、双方合作的形式、内容(方案)、双方责权利、实施可行性、资产投入及利益分成等。

3)批准

对外合作项目经初审后,上报分管院长审查,经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研究,决策该项目是否上报公司审核。所有对外合作事项必须报山东铝业有限公司决策。 所有经批准同意实施的对外合作项目,必须签订合作协议(合同)书,协议书条款内容、审批签署必须按照学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2、对外合作合同管理

1)凡批准立项的对外合作项目,合作双方应签订合作协议,承担合作项目的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加强日常监管工作。
    2)《合作协议书》的履行发起项目的责任部门(院系)负责,对外合作办学处负责对《合作协议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核
    3)对外合作项目的合作期限原则上为1~3年,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协议到期后,合作双方可根据合作意愿和实际情况续签协议。

3、项目实施及过程管理

1)项目立项后, 承担该合作项目的责任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启动项目。

2)承担对外合作项目的系部要加强对项目运行的管理、指导和督促检查;要采取有效措施,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条件。

3)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应经常到合作单位实地走访调研,开展相关工作交流,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原则上每年应不少于三次

4)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外合作办学处将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过程监管。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进度,合作单位提供设备到位情况,学生在合作单位实习实训情况,合作单位对项目承担部门及项目负责人的意见反馈,项目已取得的阶段性合作成果等。

4、经费及资产管理

1)学院在对外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收支,均应建立台帐,单独收支和核算。

2)对外合作项目实施期间,承担项目的责任部门应明确固定资产权属,并分别列明仪器设备清单。合作项目自然终止或违约终止,学院固定资产(包括捐赠仪器设备)均应收回。事先约定属于合作单位的资产,应由后勤处资产管理部门按明细清单清点后,由合作单位进行处置。

3)知识产权管理。凡对外合作项目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成果(包括发表论文、专著、专利等),均应按协议署合作双方名称,系双方共同所有,并纳入教务科研处管理范围。

三、对外合作的项目验收、评估、审核奖惩

(一)项目验收、评估

1、对外合作项目合同期满,承担项目的责任部门应督促项目负责人向对外合作办学处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提供项目合作成果相关材料。

2、项目验收由对外合作办学处组织实施,主要通过听取汇报、收益分析、查阅资料和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

3、项目验收结束后,相关材料由对外合作办学处存档。

4、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未通过验收”二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实行一票否决制,按“通过验收”处理:

1)未实施《项目申请书》中规定的合作项目和《对外合作协议书》中规定的合作内容;

2)预期合作目的未能实现;

3)提供的材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二)审核奖惩措施

1、项目负责人、教师参与对外合作项目的业绩和工作量列入个人绩效考核中,可享受相应加分,作为年底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2、对外合作工作的相关内容将纳入院系、处室年度工作绩效考核指标。

3、未经对外合作办学处立项,个人擅自以学院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的,学院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外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未按协议履行职责或合作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未书面通知对外合作办学处,造成的后果由项目责任人承担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对外合作办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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