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铝业职业学院人事争议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确保人事工作依法合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教职工与学校各部门(单位)在执行学校人事管理、政策法规过程中发生的人事争议事件。
第三条 处理人事争议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依法合规原则,依法维护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当事各方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地位平等,适用法律、法规平等。
第五条 学院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受理人事争议实行一次受理制度。
第六条 本规定由学院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院设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处理本校教职工与学校各部门之间的人事争议。
第八条 调解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和委员5名,成员由工会、组织、信访、教师工作处、纪检监察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及教职工代表组成。
第九条 调解委员会在学院工会设办公室,负责人事争议案的接转、调解文书送达、卷宗管理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章 受理范围
第十条 调解委员会受理下列人事争议:
(一)受聘人员与学校因聘任、考核、转岗以及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等问题上发生的争议。
(二)教职工在人员流动中,如辞职、辞退等事件中发生的争议。
(三)学院教科研岗位聘任等发生的争议。
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在发生争议之日起30天内向调解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书方为有效。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校内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
(二)调解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等。
第十二条 调解委员会在接到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对争议事项进行调查,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做好调解工作,并于30日内(自接到调解申请书之日算起)提出调解意见,书面通知有关各方。
第十三条 调解委员会在受理调解申请期间,双方当事人不得扩大争议,个人必须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单位也不得对其作出与争议内容有关的新的处理。一经调解成功,争议双方应按照调解协议执行,调解委员会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四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不相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