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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铝业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来源: 山东铝业职业学院时间: 2024-10-07

为规范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确保我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要求和省里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现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已享受政策性生活补助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根据省教育厅给予的总额度及各二级学院学生人数按比例分配,统筹考虑各二级学院实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和数量、生源结构等因素予以适当倾斜。

第五条 国家财政拨款到位后,学院应及时将国家助学金通过银行卡发放给学生。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院按学年组织实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二级学院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的初审工作中,可以对适当减少大三实习学生比例,向大一大二在校学生适当倾斜。

第七条 依据山东省高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分为三档,1档2200元,2档3300元,3档4400元。1档、2档、3档的比例关系为3:4:3。

第八条 每年新生报到后,9月30日前,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班级提出申请,并递交《山东省高等教育资助申请表》,签订《家庭成员经济情况核查授权书》(见附件)。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在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评审中,应当遵照以下评审标准:

1.经认定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各地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需受助“十类人群”学生(即包含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在内的特困学生),应享受二挡或以上标准的国家助学金。

3.在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贫困者者优先;获得学院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较多者优先。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结合本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之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评审结果。学院将国家助学金评审结果报上级教育部门。

第十一条 学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酌情予以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 获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助学金的各项规定,严禁抽烟、喝酒、购买高档用品等高消费行为,不许用助学金请客聚会,一经发现,学校除追回助学金外,还将取消该学生在学期间的所有资助项目,同时学校将据实考虑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和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与学院纪检和督导审计部门配合,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附件:

1.《山东省高等教育资助申请表》

2.《家庭成员经济情况核查授权书》

山东铝业职业学院

2023年6月25日

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本人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现需要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以备后期申评奖助学金。

姓名

性别

与本人关系

身份证号

授权人签字


























本人同意并授权有关教育系统学生资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向所有涉及到本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部门或机构查询、核对本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亦同意所有涉及到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部门或机构将所掌握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有关教育资助部门。查询所涉及的家庭成员(包含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

本人及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和赡(抚、扶)养人保证,所提供的全部信息真实、完整、有效,愿意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在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发生变化,已明显不符合标准时,如30天内未向所在二级学院和学校主动报告;或者故意虚报、隐瞒、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困难认定资格或助学金。本人要按照学院规定退还所有资助资金,自愿接受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等措施,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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