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保证国家和省市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及山东省七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发〔2019〕1号)文件精神,结合当代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全日制就读学生,具有学籍的高职学生(含五年一贯制大专段)均可申请。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党委书记任组长,小组成员包含分管院长、学生处长、团委书记、资助管理中心主任、各二级学院(部)副主任。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履行学生资
助管理机构的职能,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
工作。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部)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二级学院副主任为组长,二级学院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二级学院认定的具体组织安排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以各班级(班级学生人数较少的可按年级或专业合并)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各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与依据
第七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需参照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消费情况进行认定。认定的基本依据为: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如父母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等。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限制条件。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
(一)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价格超过2500元);
(二)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三)抽烟、经常饮酒的,甚至有酗酒不良嗜好的;
(四)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等高消费场所的;
(五)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消费的;
(六)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一般同学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七)家庭由于建房购房、结婚、做生意等原因欠下巨债者;
(八)有其他高档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九)隐瞒家庭实际经济情况者。
第九条 二级学院(部)在组织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时,一般先按23%-25%的比例评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根据家庭经济贫困状况进行排队,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区分为“一般困难”(A档)、 “困难”(B档)、“特殊困难”(C档)三个档次。在受助学生比例确定后,依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认定条件及《山东铝业职业学院国家(省)奖学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确定各项受助学生名单。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一)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原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二)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原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四)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五)孤儿;
(六)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七)重点困境儿童;
(八)烈士子女;
(九)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十)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
(十一)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每年9月份启动,每学年进行一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二级学院部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具体程序如下:
(一)二级学院划定家庭收入贫困控制线
各二级学院要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并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抽样调查,通过科学分析和综合权衡,划定本二级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收入控制线”,并及时向本二级学院的学生公布此控制线,引导和提示家庭人均年收入位于本二级学院“贫困收入控制线”之下的学生,及时有效地向学院提出困难申请。
(二)学生提交申请
1、所有家庭经济人均年收入低于“贫困收入控制线”的在校学生,本人都可以向班主任提出申请。班主任向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承诺书》《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2、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根据个人情况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承诺书》《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3、属于建档立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困难情况的需提供相关支撑材料,各二级学院要保存上述材料的复印件,归入学生受助档案(若上述困难学生已在省扶贫办提供的贫困受助名单上,则本人不用提供材料;不在已提供名单上的上述困难学生,则需要提供支撑材料复印件)。
(三)资格审查及民主评议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 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承诺书》和《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等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支撑材料,对照认定标准与依据,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要尊重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评议过程中,涉及到需公开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事先征求学生本人及家庭的意愿,注意保护受助学生的尊严和合法权益。
(四)各二级学院审核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应采用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结合本二级学院实际情况全面考虑、综合权衡,给全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大排队。对于“认定工作组”成员的异议,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可以做出调整;对于发现那些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认定工作组”应及时对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予以更正。
(五)二级学院公示和异议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本系范围内公示2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各二级学院公示期间应设立投诉接待室,公开投诉电话,安排专人接待学生投诉。
如对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协调各班级、专业、二级学院部做出调整。
二级学院部在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过程中,公示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
(六)学院公示和审批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高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承诺书》和《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等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支撑材料进行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实施。
学院学生资助投诉电话:学生资助管理中心0631-3793011;学院督导审计处:0631-3793094。
第五章 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应将《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承诺书》和《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等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支撑材料组建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含电子档案),并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核查各二级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承诺书》和《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支撑材料,形成汇总表,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档案调整
(一)档案调整包括提高档次、降低档次、撤档、增档四种情况。档案调整主要依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已经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学生若出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况,应撤销其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即撤档。对后续追加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为其增补相应档次的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二)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调整主要采取班级民主评议的方式。对需要进行档次升降或撤档的学生由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确定,记录在案,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六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访谈、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已经享受资助的收回全部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纪录。
第十六条 各认定评议小组、认定工作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在认定工作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认定标准和程序开展工作,对徇私舞弊者,一经发现,按学生工作事故严肃处理,严重者学院将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和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及时告知院、系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院、系应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追加认定和困难调档工作,在资助工作档案中,及时记录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 学院督导审计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全部流程进行纪律检查,审查学生资助信息安全,防止泄露学生资助信息;对往来账目和资金进行的审计;从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到各二级学院,再到各专业班级,所有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环节均在督导审计处监督之下。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023年6月25修订
附件:
1.《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承诺书》
3.《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附件1
山东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校: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 姓 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民族 | |||||||||
身份证号码 | 政治 面貌 | 入学前户口所在地 | |||||||||||
院 系 | 专 业 | 班 级 | |||||||||||
在校联系电话 | 家庭 电话 | 学 号 | |||||||||||
历年获资助情况 | |||||||||||||
家庭人口 | 人均收入 | 元/年 | |||||||||||
学生陈述申请认定理由 | 申请原因: 建档立卡□ 建档立卡编号: 城乡低保家庭□ 低保证编号: 特困救助供养□ 特困救助供养证编号: 残疾人□ 残疾证编号: 无劳动能力□ 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 未参加社会保险□ 患重特大疾病□ 遭受自然灾害□ 遭受意外事故□ 孤儿□ 烈士子女□ 其他特殊原因□ 具体原因:
(符合选项用“√”标注,并在“具体原因”中详述)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 ||||||||||||
民主评议 | 推荐档次 | A.家庭经济一 | 陈述理由 |
评议小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
B.家庭经济 困难 □ | |||||||||||||
C. 家庭经济 特殊困难 □ | |||||||||||||
D. 家庭经济 不困难 □ | |||||||||||||
认定决定 | 院(系)意见 | 经评议小组推荐、本院(系)认真审核后, □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
小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意见 | 经学生所在院(系)提请,本机构认真核实,□ 同意小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小组和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加盖部门公章) |
附件2
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
亲爱的同学及家长:
您好!
“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是国家对每一个困难家庭的庄严承诺,学生资助政策就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接受公平教育、推进社会进步的民生工程。社会各界的捐资助学项目,是爱心组织和人士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长成才奉献的温暖和善意。为使有限的财政资金和社会捐赠用在急需帮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达到精准资助、爱心帮扶的目的,请你知悉责任和义务,认真阅读并填写有关信息:
一、你所提供的各项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真实合法。
二、你的家庭经济状况如明显好转,要及时告知学校进行信息更新。
三、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隐瞒家庭真实经济状况来骗取资助资金而导致的违法责任、个人征信污点及不良后果自行承担。
我已认真阅读、理解并同意以上内容。(请在下方空白处书写此话)
请填写自己的家庭经济状况: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民 族 | |||||
入学前户 口 | □城市 □农村 | 家 庭 人口数 | ||||||
院(系): | 专业班级: | |||||||
家 庭 类 型 | □建档立卡贫困户 □孤儿 □残疾 □烈士子女
□低保家庭 □特困供养 | |||||||
家庭年收入: (元) | 已获资助情况: |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学生(监护人)签字: 院(系)见证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本人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现需要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以备后期申评奖助学金。
本人同意并授权有关教育系统学生资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向所有涉及到本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部门或机构查询、核对本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亦同意所有涉及到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部门或机构将所掌握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有关教育资助部门。查询所涉及的家庭成员(包含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
姓名 | 性别 | 与本人关系 | 身份证号 | 授权人签字 |
本人及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和赡(抚、扶)养人保证,所提供的全部信息真实、完整、有效,愿意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在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发生变化,已明显不符合标准时,如30天内未向所在二级学院和学校主动报告;或者故意虚报、隐瞒、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困难认定资格或助学金。本人要按照学院规定退还所有资助资金,自愿接受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等措施,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