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确保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要求和省里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现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励志奖学金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学生,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申请获得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还应满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或西藏自治区或青海海北藏族自治州,民族为少数民族的条件。
第三条 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可以申请励志奖学金。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还需满足以下成绩要求:本学年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有一项位于前30%(含30%) ,另一项位于前50%(含50%,下同) ;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前50%。 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学生只能申请并获得一项励志奖学金。获得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
第六条 学院的励志奖学金名额由省教育厅确定,学院根据总名额和各二级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按比例分配,对办学水平、学科成绩较高的重点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第七条 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2-1)、《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2-2)或《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2-3)。
第八条 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各二级学院要依照《励志奖学金评审要素综合表》(见附件2-4),组织本二级学院评审工作组进行本二级学院的评审,依据学院的评审管理办法统筹、平衡获奖名单。
第九条 学院设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处处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院(系)分管领导、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本校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提出享受励志奖学金获奖初步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之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评审结果。学院将励志奖学金评审结果报上级教育部门。
第十一条 学院将当年励志奖学金通过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获奖学生自“爱山东”APP上自行下载国家和省统一制式的电子荣誉证书。
第十二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各环节的管理、督导和检查,与学院纪检和督导审计部门配合,确保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附: 2-1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2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3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4励志奖学金评审要素综合表
山东铝业职业学院
2023年6月25日
励志奖学金评审要素汇总表 | |||||||||||
序号 | 姓名 | 二级学院 | 专业班级 | 困难排名情况 | 学业成绩排名 | 综合素质学分 | 社会实践情况 | 学生干部突出事迹加分 | 评审综合排名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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