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铝业职业学院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
学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考试中不得有任何违纪或作弊行为,违者按本规定处理。
一、考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试卷成绩按零分记。
(一)用红笔或铅笔(作图除外)答卷者(虽用蓝、黑色笔答卷,但用红笔或铅笔改动,改动部分无效)。
(二)在试卷密封线以外填写班级、姓名、学号(考号)或做其它标记者。
(三)在考试时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草稿纸等或其他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处于关闭或未使用状态的手机或其他通讯设备进入座位的;
二、考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试卷成绩按零分记,不准参加本学期补考,重修本门课程,并给予警告处分。
(一)考试时桌洞内或试卷下面有与考试规定外的书籍、课本、作业等物品;考试前将考试相关内容写在自己身体上或桌面上的;
(二) 将试卷暴露给同科考试的同学,经警告不改者;
(三)在考试过程中左顾右盼,不听劝阻者。
三、考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试卷成绩按零分记,不准参加本学期补考,重修本门课程,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不服从监考教师指挥者。
(二)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大声喧哗、扰乱考场秩序、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者,经提醒后仍不改正者;提前交卷后滞留或折返考场协助他人答题者;
(三)私自变换座位或不按考号就坐者。
(四)被别人拿走试卷或草稿纸而不报告监考教师者。
(五)考试时间已到,仍继续答卷,经警告不改者。
(六)拒交或带走试卷者。
四、考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试卷成绩按零分记,不准参加本学期补考,重修本门课程,并给予记过处分。
(一)考试时桌洞内或试卷下面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如书籍、笔记本、纸张等物品,在考试过程中使用、传递、抄袭者。
(二)偷看他人试卷者。
(三)在考试过程中利用物品(如文具、计算器、纸条等)传递试题答案、信息者。
(四)在考场内互对答案者。
(五)擅自使用或企图使用手机或其他具有存储或通讯功能的电子设备进行接发、查阅信息或其他作弊行为的;携带特殊改装过具有通讯功能的计算器、电子词典、无线耳机考试的;
五、考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试卷成绩按零分记,不准参加本学期补考,重修本门课程,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强行拿走他人试卷或草稿纸者(不论是否抄用)。
(二)交换试卷答题者。
六、考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偷窃试题者。
(二)找人替考或代他人考试者。
(三)考试期间故意毁坏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故意损坏考试系统的;
七、在教师批阅试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情况,经调查核实,依据情节,按第四、五、六条处理。
八、在校期间两次或两次以上违纪或作弊者,加重一级处分。
九、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相关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之处按本规定办理。
十、本规定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