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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铝业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规定

来源: 山东铝业职业学院时间: 2024-10-07

山东铝业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障学校对学生处分(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陈述和申辩。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学生处、教务处、办公室、督导审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四条 学生应本着严肃、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分(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1)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2)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六条 受理申诉的机构是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督导审计处。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原件或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姓名、身份证号、专业班级、学号等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九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当成立专门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履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职责,负责专门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由7—9人组成,组成人数应是单数;一般由学校分管领导、督导审计处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系部负责人和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申诉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作出下列决定:

1)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决定并无不当情况,应维持原处理决定;

2)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或者处分(处理)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复查结论要及时告知申诉人。送达方式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五条 在申诉期内,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通过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6)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一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二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2)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三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高职学生。其他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申诉委员会和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1、山东铝业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申请书

2、山东铝业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决定

山东铝业职业学院学生处

2024年8月1日


山东铝业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申请书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政治面貌


系部


专业

班级


学号


联系电话


申诉的事项


理由


要求

               申诉时间        


说明:

1、此表一式二份,学校申诉委员会、学生档案各留存一份。

2、此表附学生违纪处理决定书一并上报。

3、此表由学生本人填写,特殊情况可委托他人代为填写。


山东铝业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政治面貌


系部


专业

班级


学号


联系电话


申诉事项

概述


申诉处理委员会调查情况说明


复查结论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签字:(盖章)

       

送达方式


送达人签字

申诉人

签字

   

说明:此表一式三份,学校申诉委员会、学生档案各留存一份,送达申诉人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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