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铝业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高质量地培养技能型人才,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和山东省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要求的有关证明文件,按学院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向学院录取所在二级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超过七天或者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三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其学籍随下一级原专业或相近专业。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参军入伍的新生,需由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经由学校招生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持《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及录取通知书复印件,按学院规定日期到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期限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学生应当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当年的秋季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向学院招生办公室提交入学申请,持学院录取通知书和退役证明材料,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2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立即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 已报到注册的新生由学校颁发学生证,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考生档案、学籍卡、成绩单、操行评定、毕业生登记表等。学生学籍档案由学校管理,学生离校时将有关材料转到学生就业单位。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持学生证准时到所在系部办理报到和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注册时必须缴纳当年学费及有关费用。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生证在注册盖章后方能生效。学生未经注册,不准参加学校的教学及其他各项活动。
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或不能按时注册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课。未经请假、请假未批准或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不注册的,予以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七条 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3年制专科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2年制专科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4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第八条 学生在学制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由学生本人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学院审核后报教务科研处批准。延长时间以完整学年计算,
第三章 课程与学分
第九条 我院高职的全部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两类。
(一)必修课。指按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学习并取得学分的课程(含实验、实训、实习等实践性教育教学环节),是培养专业人才基本规格的保证。
(二)选修课。指为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拓展专业知识和职业能力而设置的课程。
第十条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也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学生在校期间修满专业规定的学分。
第四章 课程重修
第十二条 期末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可以参加学院组织的补考,补考成绩合格,取得相应的学分,补考成绩不合格的,需要重修本门课程。必修课程必须重修或替修,选修课程可以重修或改选。学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教务科研处提出重修申请,自主选择重修方式。重修方式为:一是学生通过自学并参加学校组织的短期辅导;二是安排到其他班级随班听课,具体见《山东铝业职业学院选课管理办法》。重修费用执行学院有关财务收费规定。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三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如单独招生、注册入学等),按照国家有相关规定,不得转专业。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由申请转学的学生自行联系接收学校。
第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规定范围内转专业,由所在系部推荐,填写《山东铝业职业学院转专业申请表》,转入系审核同意,由学校教务科研处审批。
(二)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院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可以转入。
第六章 保留学籍、休学与复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续休,但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两学年。休学后复学的学生,未修满一学期再次休学的视为连续休学。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的,最长可连续休学两年,休学时长不记入学习年限。
第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为其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内,保留学籍时长不计入学习年限。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赴国内外大学学习交流项目,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项目结束。
保留学籍一般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复核签署意见,报教务科研处审批。参加赴国内外大学交流学习活动的,可视情况由学院或活动组织部门报教务处予以保留学籍。
第十八条 学生须在休学申请批准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十九条 学生应于保留学籍或休学期满当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由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后编入原专业或相近专业学习。
因身心状况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需提供三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康复诊断,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复学,审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伪造诊断证明、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由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不予复学,给予退学处理。
第七章 退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一学年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7门的;
(二)留、降级累计达到两次的;
(三)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参军除外);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
(五)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经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八)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九)因其他特殊情况学校综合考核认为不适宜在校继续学习的。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给予退学处理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学生处审核通过后,报教务科研处备案,并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因学生个人原因无法送达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7天后,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二条 退学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退学手续,并在一周内离校。
第二十三条 退学学生的中学(技校、中专)档案退还学生,由学生自行保管。
第二十四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复学。
第八章 学籍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应当为学生建立个人学籍登记表,并按学年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严格审核、如实登记。学生个人学籍卡一式两份,学生毕业时经所属系部负责人审查签字后,一份存入学生本人档案,一份按班级为单位装订成册交教务科研处审查后存入学校档案室。
第二十六条 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复学及退学等,应按规定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学籍异动等相关材料一般由二级学院和教务科研处保存至学生毕业离校后至少三年。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
山东铝业职业学院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