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山东铝业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6月25日 山东铝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铝业有限公司
2024年6月27日
山东铝业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2018年11月20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24年6月25日第14次总经理办公会第一次修订)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东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财务管理,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财务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关于中央企业加快建设世界一流财务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所属分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公司实际管理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与公司本部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目标:
(一)建成“价值引领+智慧高效”的世界一流财务管理体系,推动财务管理的理念变革、组织变革、机制变革和手段变革,统筹发展和安全,注重质量和效率,为建设世界一流优秀有色金属企业提供财务支撑;
(二)建立并不断完善集中、统一的财务管理架构,实现财务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加强财务队伍建设,提升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
(四)实行全面动态预算管理,保障生产经营目标的实现,谋求在最佳成本利润率下的生产组织与管理运作;做好财务指标绩效考核及评价工作,建立具有竞争性的财务指标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充分发挥激励与制约作用;
(五)实行资金集中管理,为公司生产、运营、建设、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六)加强资本性支出项目的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评价体系,提高投资报酬率;
(七)实行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为公司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加快财务信息化建设,提高财务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八)依法纳税,积极筹划,既防范税务风险又降低税收负担;
(九)建立和健全财务内控体系,防范财务管理风险;
(十)增强财务管理的控制力,带动公司相关管理水平的提升,从而实现股东增值、企业增效、员工增收。
第四条 公司应当围绕财务管理目标,坚持价值创造,深化业财融合,突出“支撑战略、支持决策、服务业务、创造价值、防控风险”功能作用,以“规范、精益、集约、稳健、高效、智慧”为标准,全方位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与财务决策
第五条 公司按照集团“一体两翼”的财务组织架构,实行“穿透管理、分级负责”的财务集中管理体制。公司财务部是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公司战略目标负责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体系,制定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各单位开展财务管理工作。各单位财务部门依法合规组织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以会计核算为基础,以全面预算为引领,以资金管理为核心,以资产管理为纽带,以财务队伍和制度建设为保障,以各单位财务管理为依托,建立财务集中管理体系。各单位建立和完善相应财务管理架构,实现公司财务管理体系建设目标。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山东铝业有限公司决策权限管理办法》,明确财务决策程序、权限和责任,履行财务管理职责。
第八条 公司的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大经济业务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程序。
第九条 财务决策应当坚持必要性、可行性、效益性和稳定性的统一,应当执行财务决策回避制度。
第三章 财务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财务管理体制、财务与会计相对分离的原则以及业务管理的实际需要,优化业务流程,按集团、公司机构编制有关规定设置财务机构,配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依法、依规开展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一条 根据“穿透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各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纵向服从于公司财务部门,对公司负责;横向服务于各单位的经营活动,对各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坚持党管人才和党建引领,强化党建与业务双向融合。各单位财务负责人、财务人员的聘任、解聘和考核按集团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财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部门,对财务人员进行培训和交流,完善梯队建设,逐步建成全面适应集团和公司高质量发展要求的一流财务人才队伍。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财务人员信息管理制度。各单位除人力资源部门管理的财务人员人事档案外,财务部门应当同步建立并动态更新本级及所属企业财务人员信息管理台账,按照总部要求,及时在信息化系统进行更新完善。
第四章 全面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统一执行《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预算管理办法》以及《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预算管理办法》,各单位实行全面预算管理, 实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预算管理体系。党建、投资、生产、 营销、运营、科技、人工、融资等各类业务活动,以及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等各类财务指标,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现财务与业务的深度融合。年度预算根据规定程序编制,经批准后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由总经理担任主任,财务总监或分管财务领导担任副主任,财务部及其它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预算管理委员会。预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公司财务部,承担预算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可由相应管理机构履行本办法规定的预算管理委员会职能。
第十六条 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是推进公司全面预算管理的专业机构,财务部为预算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预算的组织协调、编制分析、跟踪控制、监督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年度预算的编制坚持以经营规划和年度经营目标为导向,以集团和公司价值最大化为目标,以现金流管理为核心,以成本费用控制和经营风险控制为重点,在充分研判市场形势和政策走向基础上,科学预测经营目标,合理配置各项资源,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八条 各单位依据财务管理层级,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合并的程序编制年度预算。年度预算草案报公司管理层审核,须经公司党委常委会会议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 预算管控原则。根据各单位定位精准设置管控项目和目标,实行动态预算管理,客观过程评价,精准结果考核。
第二十条 预算执行与控制。各单位预算管理部门要将预算指标层层分解,将年度预算细化为季度、月度预算,落实到有关责任部门,建立严格的预算责任制,确保预算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一条 预算分析与报告。各单位按月度和年度上报预算,包括生产经营性预算和资本性支出预算。公司每月、季度、半年及年度组织召开经济活动分析会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跟踪。各单位应当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及时向管理层及公司汇报。
第二十二条 预算调整。由于市场变化、各单位内部资源变化或由于不可预测的突发事件等导致预算执行结果产生重大偏差, 预算执行部门及时提出预算调整申请,按照公司有关程序审核、批准后调整。
第二十三条 预算执行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公司将预算执行情况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财务部门负责提供财务类考核指标的考核结果。
第二十四条 提高成本管理水平,为预算管理筑牢基础。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重点对价值链各环节所发生的各项作业耗费进行控制,并按照规定计入相应的成本和费用。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超过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各种摊派、收费和集资等,有权拒绝支付。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严格执行《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及《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统筹兼顾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始终坚持以实现价值创造为目标,确保资金规范运营、充分发挥资金规模效应、优化内部资金配置、提升整体资金效益、守住资金风险底线。
第二十六条 中国铝业集团资金管理中心是资金管理平台;股份财务部门是资金运营、资金统筹管理部门;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铝财务公司)是资金服务平台;各单位是资金活动责任主体。各主体之间的人员建立联动机制,进一步融合管理理念,优化管理效率。
第二十七条 公司资金预算管理以资金年度预算为统领,通过资金月度预算和资金日计划实施过程管控。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资金预算管理规定,严禁预算外支出。
第二十八条 公司统筹管理融资业务,各单位根据年度计划确定的融资额度和方式按月在资金管理系统中提交月度融资方案,财务部汇总上报。融资担保事项应当按照《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二十九条 资金结算采用“收支两条线”模式。各单位所有对外收款应当全部通过直联银行收取,因特殊原因无法通过直联银行收取资金的,应当于收款当日将资金划转至直联银行。除监管要求外,各单位所有对外付款应当全部通过公司指定结算平台办理。
第三十条 外部金融机构合作事宜由集团统一管理,实行白名单准入制。各单位应当与白名单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特殊情况确需与白名单外的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严格落实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银行预留印鉴、网银密钥和重要银行凭证应当由专人分别妥善保管,存放于防盗设备中,并定期由第三人监督盘点。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现金结算额度和库存额度,并做到日清月结、定期盘点。严禁以任何名义私设“小金库”。各单位所有票据纳入公司统一管理,未经批准,不得签发和收取三四类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外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票据,每月应当进行票据(纸质票据和电子票据)盘点和对账工作。
银行账户的管理采用“按需设立、统一管理、集中审批”原则,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银行账户数量,定期清理闲置、呆滞银行账户;一般情况下无境外业务的单位不允许开立境外银行账户。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按照《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办法》《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办法》开展资产基础管理。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集团以及公司资产评估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涉及产权登记的,按照集团以及公司产权登记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公司资产管理坚持投资、收益和监管相统一的原则,合理运营资产,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产结构,提高资产收益率,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各单位应当牢固树立投资回报理念,加强资本收益管理,按照集团和公司资产收益相关规定,按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做好存量资产价值管理工作,对实物资产定期进行盘点,并开展减值测试,严格履行长期资产减值和资产报废核销的审批程序。对计提减值准备或者账销案存的资产,应当落实监管责任。
第七章 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统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会计核算办法》《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会计核算手册》《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共享标准化操作手册》《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核算管理办法》以及《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手册》,按照统一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报告体系,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打造“标准、高效、合规、精益”的财务报告体系。
第三十七条 公司对同类业务执行统一的会计政策,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会计估计变更的依据应当真实、可靠。需要变更会计估计的,应当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其合法凭证为依据,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会计核算,坚守“不做假账、不出假数”的铁律,不断夯实会计基础管理,提升会计信息质量。财务共享中心已覆盖的业务场景,应当通过财务共享中心进行核算。各单位生产经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财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容和方式提供经济业务信息,对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四十条 公司建立财务月报和年报制度。
(一)月报。各单位财务部门根据会计准则及国资委和财政部要求,按月编报财务月报,在信息化系统上填报月度财务信息。
(二)年报。各单位依据会计准则及国资委和财政部要求,编制年度决算报告。年度决算报告由集团聘请的中介机构审计、履行审批程序后报出。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外报送的资料涉及财务会计信息,应当按照公司有关信息披露规定程序对外报出。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按规定和流程,经批准后向有关信息需求者提供会计信息和会计报表。公司尚未对外披露的重要财务信息,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四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根据年度决算中发现的问题及有权部门对公司年度决算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组织各单位进行整改落实,并在下一年度决算备案中向有权部门报告。
第八章 收入及收益分配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根据收入的性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收入确认的原则,合理地确认和计量各项收入及收益。
第四十四条 收益分配应当坚持积累与分配并重、投资与收益对等、依法分配、利益兼顾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税后利润按照国家、上级部门、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进行分配。以管理、技术等要素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单位的税后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审核后,根据其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的股利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等形式进行分配。
第九章 税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各自按照税收法律规定缴纳税款,分别承担责任。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财税政策研究,突出税收遵从,坚持依法纳税,做到应缴尽缴。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做到应享尽享。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聘请税务顾问协助财务部门开展税务筹划,防范税收风险。
第五十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重大经营决策的税务支持,强化涉税源头管控,在投资并购、改制重组及新业务模式、交易架构、重大合同等重大事项的前期规划阶段,深入研判税务政策,提出税务专业意见。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税务风险防控,定期开展税务风险检查,梳理涉税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加强境外税收政策研究和涉税事项管理。
第十章 财务信息化管理
第五十二条 公司在财务信息化建设方面,按照中铝集团及中铝股份财务信息系统的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管理的要求,建立涵盖会计核算、财务报表、资金管理、预算管理、数据管理、决策分析等功能完备、高度集成的一体化数字化财务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十三条 财务信息系统实行用户分类管理,明确用户到人,遵循“权限分散设计,不得交叉覆盖”和“最小特权”原则管理用户权限。各单位应当定期梳理用户及权限管理情况,建立用户操作留痕机制,对用户使用情况进行稽核;申请开立、变更用户、分配权限,应当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健全财务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确保环境安全、运行安全和数据安全。完善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流程。严格实施数据保密管理,遵守国家、集团相关保密管理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财务信息系统运维管理。运维管理分为应用系统运维、系统软件及硬件设备运维。应用系统运维主要包括系统权限管理、参数配置、操作指导及需求管理,确保用户正常使用。系统软件及硬件设备运维主要包括系统故障管理、问题管理、变更管理、版本管理、安全管理、数据管理等工作,确保系统稳定运行。
第十一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要设立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对会计资料和会计信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七条 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有关文件等会计资料及记录会计信息的电子档案,均应当及时、完整地归档,满足《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核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电子会计档案,不满足的应当对纸质会计档案进行规范保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报表、年度决算报表及年度审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材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五十八条 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应当履行审批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档案;会计档案未经审批不得携带外出,若有实际需要必须携带外出,应当由使用部门申请,经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由专人携带外出,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督促归还所借档案。
第五十九条 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当按照《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核算管理办法》中“会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规定中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第六十条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依据《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第七章“档案鉴定与销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六十二条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由该单位负责,将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前的会计档案移交至公司档案室统一保管。
第六十三条 单位发生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分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由存续单位保管;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由原单位负责,将解散前的会计档案移交至公司档案室统一保管。 第六十四条 单位合并后,原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由原各单位代管。
第六十五条 财务共享系统上线后,工资薪金的发放流程,不需要上传单张工资表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工资表不再作为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档案存档。各单位人力主管部门应当对工资表进行妥善保管,以备查阅和审计使用,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性,避免工资泄露或其他安全问题。
第十二章 财务风险控制
第六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体系,完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企业主要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的职责权限,建立分工协作、相互监督、有效制衡的经营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进行风险辨识、风险分析、风向管控和风险处置。
第六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财务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建立财务风险管控体系。财务部门是企业财务风险控制的主要责任部门,应当严格控制企业经营活动中的财务风险,确定风险控制关键点,将其纳入日常财务管理活动。
第六十八条 未经集团批准,各单位不得从事投资股票、企业债券、外汇、委托理财和房地产交易等高风险投资业务或者代理业务。
第六十九条 各单位严禁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企业提供借款。一般不得向金融子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提供借款,确有必要的应当报公司批准。
第七十条 各单位严禁向集团外无股权关系的企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严禁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
第七十一条 公司对货币类期货和衍生品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未获批金融衍生业务资质的主体不得开展金融衍生业务。金融衍生业务应当严守套期保值原则,严禁开展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
第十三章 重大财务事项报告
第七十二条 重大财务事项指可能或已经造成经济损失、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对财务会计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事项,以及因业务需要而实行的与公司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相抵触的特殊事项。包括投融资、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资产处置、重组,重大经济合同、大额资金使用、资产抵押、担保等。
第七十三条 重大财务事项的范围包含: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外账、小金库。
(二)不按规定程序擅自划转资金;银行账户异常(如被冻结)、丢失银行票据(包括空白支票、汇票等)。
(三)对财务会计核算与管理产生较大影响的新开办(或拟开办)业务。
(四)为完成预算考核指标造成收入、成本结转不实的。
(五)违反公司合同管理对财务会计核算与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六)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存货等)负债(包括应付账款、借款等)管理不到位形成潜在损失或诉讼风险的事项。
(七)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维护局部利益而涉及资产处置不合规、收支隐匿的事项。
(八)各单位发生的其他重大财产损失,或对资金支付能力有重大影响,以及涉及经济违法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在服务与被服务、监督与被监督的业务往来过程中,由于沟通不到位双方产生矛盾,影响正常工作的事项。
(十)实行财务信息化管理过程中,计算机服务器、网络、软件和相应的参数设置等出现重大故障,致使会计基础数据安全性、真实性、完整性受到重大影响,会计核算不能正常进行的。
(十一)财政、税务、审计、物价、工商等相关监管部门涉及财务会计的例行或专项检查。
(十二)各单位重要制度出台、重要人员变动、有重要影响的突发事件。
(十三)各单位财务会计人员涉嫌经济犯罪的。
(十四)其他重大财务会计风险隐患。
第七十四条 重大财务事项报告的职责、程序和方式:
(一)各单位财务负责人是重大财务事项报告的直接责任人,对所在单位发生的重大事项负有及时向公司财务部和公司领导报告的责任;其他财务会计人员同时享有报告的权利和义务。
(二)对于发生的重大财务会计事项,应当在事项发生后或应当知道事项发生后的72小时内直接向财务部进行书面报告。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事项发生后或应当知道事项发生后的24小时内向财务部进行口头报告,并于事后补交书面报告。对即将发生的相关重大事项,存在财务风险隐患的,视情节轻重缓急,进行口头或书面汇报。应当建立汇报登记表,对汇报时间、内容、向谁汇报做好登记。
(三)重大事项的报告应当客观描述事件的经过和所在单位的处置过程,对事件产生的原因简单分析,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对重大事项及时落实提出具体处置意见,需公司决定的,及时向公司汇报。
第十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 公司各级财务人员,应当自觉贯彻落实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坚持诚信、守法奉公,坚持准则、守责敬业, 坚持学习、守正创新,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在职责范围内有权予以纠正,或者向相关负责人报告。
第七十六条 公司各级财务人员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程序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十七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虚报、瞒报财务状
况,或者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根据国资委《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规定》《中央企业财务监管问题考核扣分实施细则》,以及集团、公司关于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经认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山东铝业
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办法》(山铝财字〔2018〕185号)《山东铝业有限公司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山铝财字〔2016〕40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山铝财字〔2016〕59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与本制度相关联的制度
2.规章制度修订对照表